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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取得拆迁许可证项目所涉案件有关审判、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一)原拆迁许可项目所涉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已与拆迁人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协议,又对拆迁许可行为提起诉讼的;
  (二)原拆迁许可项目所涉拆迁许可行为已为生效判决认定合法,当事人又对拆迁许可前设关联行为提起诉讼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第五条 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原拆迁许可项目所涉拆迁许可行为不服,在不同时间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分别立案受理后,对其中一个案件的生效判决,对其他案件具有羁束力。
  第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征补条例》施行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拆迁规定对原拆迁许可项目所涉拆迁许可、补偿安置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七条 原拆迁许可项目所涉补偿安置裁决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合法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搬迁的,拆迁管理部门或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条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原拆迁许可项目所涉补偿安置裁决,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搬迁的,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尚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九条 拆迁管理部门对原拆迁许可项目所涉补偿安置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自当事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拆迁管理部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未申请或放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补偿安置裁决的,拆迁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迁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参照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补偿安置裁决的规定。
  第十条 拆迁管理部门对原拆迁许可项目所涉补偿安置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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