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后,原裁判具有继续执行内容的,应在裁定书中写明恢复对原裁判的执行。
24、对有调解可能的抗诉案件,审理法院应积极做调解工作,可以邀请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员协助进行调解。
25、本院生效裁判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抗诉再审后需改判的,应当由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6、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除需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外,应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27、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阅卷的(包括抗诉卷宗),人民法院应予允许。
三、民事抗诉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
28、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提审的再审案件,编立“民抗提字”案号;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编立“民抗字”案号,审理法院编立“民再字”案号并加审级的字别。
29、裁判文书首部应列明抗诉机关,案件由来及审理经过部分应写明本案是因抗诉引起的再审以及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情况。
30、裁判文书论理部分不针对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是否成立进行阐述,只针对当事人当庭陈述的申请理由、抗辩理由,围绕原裁判是否存在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进行阐述、分析。
31、裁判文书主文只针对原裁判主文进行表述,不使用“驳回抗诉”、“不支持XXX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等针对人民检察院的表述。
32、民事抗诉案件以调解结案的,调解书首部应列明抗诉机关,案件由来及审理经过部分应写明本案是抗诉引起的再审。
33、人民法院应于结案后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检察卷宗退回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裁判文书由上级法院(二审法院)作出的,还应送原一审法院(包括前一次再审法院)。
34、民事抗诉案件审结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原裁判文书、再审裁判文书及审理报告(各一份)及时报送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检察建议的处理
35、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编立“监”字号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并决定再审的,不作为抗诉案件审理,但应将提起再审的裁定书及再审裁判文书送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