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代征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总工会、市地税局拟定的《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代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代征办法
(市总工会 市地税局 2011年6月)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工会组织建设,加大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力度,加强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征缴管理,保障各级工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代征办法。
一、征缴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国家财政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恢复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拨缴工会经费的联合通知》等规定。
二、征缴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除外,下同),应按规定缴纳工会经费;开业或设立已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工会筹备金。
三、征缴机关
凡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由南京市总工会委托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征。
四、征缴办法
(一)征缴基数。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应按照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征缴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