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推进财产认定工作。细化完善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及资产认定方法,提高住房保障资格审核的准确性(牵头部门: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
(八)健全统计方法,加强统计管理。
29、设立专职统计人员,健全统计方法,拓宽统计口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住房保障统计工作。在保障类型方面,将享受政策支持的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含拆迁安置房),以及专项统计的棚户区改造(含林业棚户区)等纳入保障性住房统计范畴;在住房来源方面,按新建、配建、清理、购买、租赁、发放租赁补贴等方面进行统计,其中购买、清理、租赁等住房保障房源可从我市二手房市场、存量公房、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房中解决(牵头单位:市房管局;配合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区县政府及管委会)。
30、加强统计管理,及时掌握任务完成情况。新建、配建保障性住房项目统一纳入我市住房保障计划管理,由市房管局和非中心城区各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报经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批准后,由保障性住房建设各主体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组织建设;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住房保障房源由相关责任主体自行解决,纳入全市住房保障统计管理,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牵头单位:市房管局、非中心城区各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及高新区、保税区管委会,金平区、龙湖区和濠江区住房保障办)。
三、组织保障
31、落实目标任务和责任主体。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和目标任务分解,明确对2011年住房保障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即市直各职能部门、单位和各区县政府及管委会的一把手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由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及管委会签订目标责任状,将今年的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细化,实行年度统一考评(牵头单位:市政府;配合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区县政府及管委会)。
32、健全完善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工作制度。进一步充实加强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健全完善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发挥领导小组议事协调职能,强化协调力度、效率和效能。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联席会议制度,市领导通过联席会议形式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时审议、协调、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需协调的重大事项,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各成员单位明确一位分管领导专门负责住房保障行政审批和沟通协调工作,并明确具体经办科室和经办人,建立联络员制度。市住房保障办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处理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牵头单位:市房管局;配合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区县政府及管委会)。
33、编制规划计划。制订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开竣工套数(面积)和投资安排、土地供应等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区县政府及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