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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8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29号,以下简称第129号令)规定,全区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包括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有效期届满的行政执法证件,在2011年11月底前应当完成审核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根据法定职责或机构调整情况,依法确认行政执法单位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综合(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考核,确认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
  (三)按照第129号令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核(换)发有效期满的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
  二、工作步骤
  从2011年6月开始,到2011年11月底结束,分4个阶段进行。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各地、各部门可从实际出发,灵活掌握。
  (一)学习培训阶段(2011年6月至8月)。各级行政执法单位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换证前必须参加培训。培训内容由综合(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两部分组成。综合(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由自治区和州、市(地)政府(行署)法制机构组织进行,培训内容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统一编印的教材为准。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由自治区或者具备条件的州、市(地)政府(行署)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结合各自实际进行,培训内容可根据各行政执法岗位的要求自行确定。综合(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可以结合进行。
  (二)考试考核阶段(2011年8月至9月)。各地、各部门可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整批或分批的方式组织考试考核。专业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由各部门自行组织,综合(公共)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由自治区和州、市(地)政府(行署)法制机构组织;两者也可结合进行。专业法律知识和综合(公共)法律知识考试考核成绩均合格者,方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成绩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不得核发行政执法证件。
  (三)资格审查阶段(2011年9月至10月)。由申请领证的行政执法单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领报告,附本行政执法单位的“三定规定”以及执法依据,填写《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名册》、《行政执法证件登记表》(表格从自治区政府法制网下载)一式两份,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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