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有关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与分包单位逐一订立消防安全责任协议,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消防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费列入安全生产措施费;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列出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安全措施项目清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费用不参与施工投标竞价,实行单列支付、专款专用;
(二)明确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协调;
(三)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已签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各相关款项;
(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七条 设计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设计单位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涉及到消防安全的,应当在设计中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建议。
(二)设计单位在施工技术交底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对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八条 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及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存在消防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消除消防隐患;
(二)检查消防措施费用投入和使用情况,审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审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应急救援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