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宿舍。
(七)施工现场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厨房,落实专人管理明火、燃气、燃油。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执行以下员工上岗前和日常防火安全教育制度。
(一)新员工上岗前应当进行防火知识、消防安全教育,并做好签到登记。
(二)要根据生产特点及时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三)每半年组织一次义务消防队培训和演练。
(四)施工现场应设立消防安全宣传栏和消防安全标语。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以下防火检查登记制度。
(一)班组实行班前班后检查。
(二)每周由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
(三)认真做好动火作业后的安全检查,并有文字记录。
(四)认真落实消防隐患的整改、跟踪、复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单位对自查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十二条 对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整改情况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整改完毕或无法整改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落实临时安全措施,制定整改计划或方案,明确整改期限,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按期整改后,经复查方可恢复施工。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火险隐患时,应依法及时处置。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