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报材料
单位或者个人申报专利奖,应当向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山东省专利奖申报书》,专利证书(复印件)和实施单位提供的真实有效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证明材料。
第八条 项目推荐
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接受申报材料,并认真审查,遴选符合规定的优秀项目报送到省专利奖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包括:市知识产权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央驻鲁单位;省属大型企业。
由两名院士签字推荐的项目,可以直接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推荐。
第九条 评审组织
专利奖设立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省知识产权局及相关单位组成,负责评奖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处),负责评审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办公室负责对推荐的专利奖项目进行初审和公示,符合条件的,进入网上评审;
(二)根据网评结果,按一定比例选择优秀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现场答辩,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三)评审办公室汇总初审、网评、答辩、考察的总体情况,报告给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确定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
(四)评审办公室在山东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示评选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领导小组对公示项目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做出授奖决定。
第十一条 授奖
(一)由省知识产权局发文公布,向获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奖牌和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向专利权人对付奖金。
(二)对于获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将其获奖情况及相关业绩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三)对于获奖的项目,专利权人可以在其产品上标注奖项名称及获奖时间。
(四)获得专利奖二等奖以上的项目具备推荐中国专利奖的资格。
第十二条 撤奖
对于获奖项目,若发现申报材料不实,且有证据证明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评审办公室提出撤销授奖的意见,经评审领导小批准,撤销已授奖项目并追回奖牌、证书、奖金,情节严重的,将对当事人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建议所在单位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山东省专利奖申报书
专利名称:
专 利 号:
推荐单位:
二○一一年 月 日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制
山东省专利奖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表
专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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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利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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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明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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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及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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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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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及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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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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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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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及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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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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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状况
| 实施单位
| 许可种类
| 许可金额
| 合同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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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我国大陆地区外申请专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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