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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通知
(青价费[2011]16号 2011年4月18日)


各区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6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可根据自身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等因素,在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鲁价费发[2011]68号文件规定的基准价格的基础上实行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基准价格的20%。我市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费标准另行制定。
  二、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对培训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公示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政府指导价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实际收费标准、价格监督电话等,并按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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