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
(沪安监管职安〔2011〕112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1〕118号)等关于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规定,加大本市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力度,提高本市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水平,促进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现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职业卫生培训是职业健康监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的具体体现。《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明确提出到2015年,用人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但当前许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仍较薄弱,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与职业病防治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同时,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也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要充分认识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大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力度,推进职业健康监管,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
二、培训对象类别及培训工作分工
(一)培训对象类别
职业卫生培训对象包括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和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其中,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培训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培训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二)培训工作分工
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实行分级分类原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