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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监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本市的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指导并监督检查本地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三、继续加强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培训,推进监管能力建设

  职业健康监管涉及范围较广,专业技术性较强,对监管人员的要求较高。今后,市安全监管局将继续把职业卫生培训作为加强监管队伍能力建设的重要措施,大力开展对区、县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切实增强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同时继续探索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方法,不断提升培训效果。

  四、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方案

  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本市今年下半年将先行起步对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培训方案如下:

  (一)培训课时

  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将纳入现有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体系。初训和复训各分别独立安排一定课时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二)培训机构

  目前本市已取得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每家至少有2名教师(包括专职和兼职)具备职业卫生培训资质,方可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三)培训师资

  现有的培训机构教师自主报名或经推荐参加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取得职业卫生培训资质;鼓励本市具有职业卫生专业背景的人员参加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取得用人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质,可由培训机构聘为兼职教师。

  (四)考试内容与形式

  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培训师资考试采用不同考题、不同形式。用人单位负责人考题从题库中随机抽取,采用上机考试形式。培训师资考题从题库选取一部分,另增加其他职业卫生相关内容,采用书面考试形式。

  (五)参训人员记录

  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正式启动后,参加安全生产初训人员经考核合格,在现有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培训记录栏内记录“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参加安全生产复训人员经考核合格增补记录“职业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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