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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切实保护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我市统筹城乡发展,市局制定了《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渝府发[2010]78号)、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 (渝办发[2010]20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定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使用权范围内的农村房屋和地上构 (附)着物(以下简称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及相关事宜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被征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及其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国土所在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配合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农村土地整治机构通过融资贷款和财政调度、拨付资金等渠道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周转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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