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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保留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和承包地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相应退地补偿的权利或土地征收时按规定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农转城退地补偿政策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
  第九条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只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或承包地的,将来实施土地征收时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保留承包地的,今后征收承包地时按照征收补偿政策对保留的承包地进行补偿安置。转户居民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参加了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征收承包地时,其安置补助费不再划入社保基金,全额支付给转户居民。
  (二)退出承包地、保留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今后征收宅基地时对保留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条 按现行土地征收及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后保留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或承包地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在保留土地期间生育的子女,可享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
  第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程序办理:
  (一)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转户手续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户口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机构提出退地申请:
  1.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申请表;
  2.房地产权证;
  3.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退地的书面意见;
  5.在城镇具有下列之一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1)房地产权证;
  (2)迁入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6.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农户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5个工作日内对转户居民家庭人员情况和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计算支付价款,在所在村民小组(社)张榜公布后由转户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签订《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初审不合格的,应向转户居民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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