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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市域范围内,建筑规模超过8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6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五)大型城市交通设施,例如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物流中心、大型公交枢纽、轨道交通设施等。
  (六)在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附近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工程项目以及需要封闭道路的市政工程项目。
  (七)规划部门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及交通敏感地段的建设项目。
  (八)上述项目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扩建。
  (九)其他需要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

第四章 编制内容

  第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分析主要对研究范围内的道路交通设施的配置提出布局建议,同时在核算交通承载能力的基础上,对规划土地开发强度提出建议。
  第九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主要分析建设项目建成后对周围交通环境的影响程度,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交通改善对策,使建设项目的交通设施配置与内外交通组织符合城市交通系统的规划和管理要求,避免或减小项目开发对周边道路交通产生的冲击。

第五章 编制审查

  第十条 承担编制交通影响分析(评价)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专业交通咨询和规划设计资质。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单位应以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以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原则同意的设计方案等为依据,编制交通影响分析(评价)。
  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交通影响分析应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之一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应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作为最终设计方案的主要依据之一与修建性详细规划一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论证,并按照专家审查论证意见核准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的技术要求及评价指标详见本管理办法的附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郑州市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准则
  2.建筑物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一览表
  3.建筑物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4.各等级道路通行能力
  5.机动车交通饱和度和服务水平指标(路段、交叉口)
  6.非机动车路段交通饱和度和服务水平指标
  7.非机动车交叉口交通饱和度和服务水平指标

附件1
郑州市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准则
  一、《交通影响分析意见书》的编制准则
  (一)编制目标《交通影响分析意见书》是在建设项目批出之前进行,其主要任务是从交通影响角度论证建设项目选址的可行性,确定建设项目停车配建、道路红线控制、出入口位置设置等技术指标,并提出建设项目开发强度建议。《交通影响分析意见书》的主要研究目标应包括:(1)从交通角度对建设项目的选址做出评价;(2)以可接受的服务水平为标准,拟定建设项目被允许的最大开发强度建议;(3)从交通角度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包括建设项目的出入口布置、停车配建指标、行人交通设施、公共交通配置和应急车辆通道等;(4)给出接受建设项目实施的外部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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