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在计划免疫、妇幼保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传染病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控制和运用中医药防病治病等方面具有突出的业绩,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成为广大乡村医生学习的榜样。
⑷遵纪守法,认真执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专业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规定,坚决抵制假冒伪劣药品,确保群众医疗、用药安全,未发生过医疗事故。
⑸具有开拓精神,积极参与农村基层卫生组织建设。所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制度完善,资料齐全,管理规范,在本地区能发挥示范作用。
⑹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参加培训学习,注重知识更新与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具备为当地群众服务的专业特长。
⑺在“两好一满意”活动中表现突出,时刻把农民的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熟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政策,努力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积极参加一体化管理,医德医风高尚,医患关系和谐,深受百姓拥戴。
2.名额分配:省卫生厅分配给我市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名额1个,全省优秀乡村医生15个(其中记三等功3名),各区市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
二、奖励方式
全国优秀乡村医生由卫生部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奖励每名优秀乡村医生5000元人民币;全省优秀乡镇卫生院院长和优秀乡村医生表彰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分别授予“全省优秀乡镇卫生院院长”和“全省优秀乡村医生”称号,给予嘉奖一次,由省卫生厅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并在全省予以通报,受表彰人员名单在有关媒体公布。
三、评选方法和要求
㈠等额推荐,逐级审核上报。各区市按照评选标准和名额分配组织等额推荐,不得突破名额分配数量推荐申报。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和全省优秀乡镇卫生院院长、全省优秀乡村医生的候选人,应充分听取候选人所在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当地群众的意见。已经获得2005年-2008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荣誉称号的不再参加2009年的评选表彰。推荐候选人由区市和市卫生局审核后统一上报。经省卫生厅评审通过后由所在区市卫生局在本区市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者予以确认。
㈡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工作程序。各区市要切实加强对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推荐条件和工作程序,推荐事迹突出、群众公认、能切实发挥表率作用的先进典型。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在评选推荐工作中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对以抄袭、伪造等方式形成事迹材料的,一经查实,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取消候选人资格,已受表彰的,取消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