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各市、区或其他城市在产业转移园区落户的招商项目实施税收分成
(一)分享范围。
1.产业转移园区内企业的税费,按照属地征收原则,统一由落户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实行税收征管。
2.由引进方组织、引导到产业转移园区落户的企业,其产生的税款按属地征管原则缴入落户方国库。其中,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分成部分,剔除税收征管经费、出口退税负担以及财政专项奖励扶持等应由双方按规定分担的各项支出外,按一定比例在落户方和引进方财政之间分配,其他税费留归落户方。
(二)分享期限。
由各市、区或其他城市引进到产业转移园区落户的项目或企业,从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计算,税收分享期限为10年。期满后,引进方将不再参与该投资项目所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财政分配。
(三)分享比例。
1.对由各市、区或其他城市引进到产业转移园区落户的项目,企业缴纳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根据投入程度、合作形式等因素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分享比例。
--各市、区或其他城市在产业转移园区内参与投资开发的项目,分享比例按投入资金比例确定,但落户方财政的分享比例最低不少于20%。
--由各市、区或其他城市引进到产业转移园区落户的项目,分享比例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
--各市、区或其他城市在产业转移园区内参与投资开发、又负责引进的项目,分享比例在按投入资金比例计算的基础上,再提高引进方的分享份额,具体比例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
--由市本级组织引进、安排到产业转移园区的特大型项目或企业,具体税收分享比例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凡引进到产业转移园区的“三高一无”(高科技、高效益、高附加值、无污染)项目或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相应提高引进方的分享比例。
2.蓬江、江海和新会三区从产业转移园区的分享所得,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与相应的区共享。
3.自批准认定为省产业转移园区之日起,除经省认定前园区内的原有企业、以及开平市、恩平市和台山市从其行政区域范围内转入园区的企业外,园区内全部企业产生的所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除税收征管经费、出口退税负担和财政专项奖励扶持等应由引进方、落户方按规定共同分担的各项支出,以及分配给引进方部分外,按照市本级占不低于20%的比例与落户方财政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