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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现代产业100强重点培育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减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国家和省的收费外,凡是收费标准规定有上、下限幅度的,对100强项目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第十五条 优先支持100强项目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享受我市加快引进和开发使用高级人才的优惠政策,优先推荐参与全市突出贡献人才奖和科学技术奖评选。
  第十六条 优化通关服务。对100强项目,建立海关与企业联系沟通机制,优先落实减免税审批、快速通关等措施。
  第十七条 优先支持100强项目企业参加省、市组织的大型会展活动,加大力度支持企业招商引资、产品推广和企业宣传。
  第十八条 加大舆论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宣传100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转型升级和节能降耗等先进典型。
  第十九条 建立领导责任制度。明确100强项目的市政府主管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级领导和责任人应加强对所挂钩负责100强项目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和困难,确保100强项目按计划推进。
  第二十条 建立部门分工合作制度。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100强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农业、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保、金融、消防、供电、通信、燃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加强对100强项目的服务,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100强项目单位应设立联络员,建立季报制度,定期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立日常检查制度。100强项目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等。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对上述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考核奖评制度。每年组织一次100强项目管理工作考核。对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完成较好,成绩突出的100强项目单位,由市政府通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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