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规划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熟悉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熟悉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情况,具备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四)坚持原则,忠实履行职责,在以往工作经历中未受过任何处分。
第七条 城乡规划督察员人选采用公开向社会招考或由有关部门推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商政府人事部门审定的方式录用。
第八条 城乡规划督察员由派出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任命并正式行文通知派驻地。
第三章 城乡规划督察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城乡规划督察的内容:
(一)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是否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要求;
(二)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是否符合上一层次规划、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三)《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的执行情况;
(四)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的提出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五)建设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六)建设项目和用地性质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否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资质条件和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