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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三、健全制度,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明确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主体与范围

  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四川房地产网(WWW.scfdc.cn)或其他公共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建设单位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经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制度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管理专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0]26号)文件要求,抓紧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专家制度,推进物业管理行业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明确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条件、入选程序、行为规范及监督管理等内容,并从专家名册中随机抽选专家进行评标活动。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编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范本(含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基本内容和要求等),供建设单位参照执行。有条件的县(市)可参照设区城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条件、入选程序、行为规范及监督管理等内容,建立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并与设区城市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建立全省统一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数据平台。

  为体现对物业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大对各地物业管理市场的指导,对于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的招标,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物业管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三)严格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完成时限

  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

  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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