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
(二)组织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审批程序、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招标投标、资金使用、概算调整和竣工验收等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三)跟踪检查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投资政策及规定情况;
(四)对违规问题,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六)协助配合上级部门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和专项检查工作。
第七条 稽察人员依法稽察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非法阻碍稽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八条 在稽察工作中,稽察人员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九条 稽察人员办理稽察事项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被稽察单位或者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稽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材料的;
(二) 泄露国家秘密、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 参与、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正常建设和日常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的;
(四) 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行为的。
第十一条 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章 内容与方式
第十二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内容:
(一)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土地利用及相关投资政策执行情况;
(二)投资建设程序的履行情况;
(三)国家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工程投资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