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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四)资金到位和使用、建设进度、设备材料采购、工程质量等计划执行情况;

  (五)财务核算、概算控制、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六)项目的竣工验收、投资效果情况;

  (七)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上级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有关项目建设情况的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工程技术资料、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对有关工程和设备进行查验,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查验和取证,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设备材料质量与工程质量等情况;

  (四)向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或者人员了解与稽察事项相关的情况并取得有关资料;

  (五)向其他单位和部门调查了解与稽察事项相关的情况,查询被稽察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银行账户,并依法取得或者复制有关资料;

  (六)会同监察、财政、审计、建设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稽察。

  (七)聘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对具体的稽察事项进行检验、鉴定、评估、审核或者提供有关咨询服务。

  (八)采用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的方法取证;

  监察、财政、审计、建设以及其他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检查作出的结论,稽察工作中可以采用。

  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实行备案制度。

  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后,应当同时抄送同级稽察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概算调整以及在竣工验收前,稽察部门应当进行稽察。

  第十六条 稽察部门在稽察前一般应当通知被稽察单位,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不事先告知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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