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沈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业经2011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海波
二○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沈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遵循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评审、授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科学技术奖励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包括:
(一)科学技术振兴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农村科技推广奖;
(四)专利奖。
根据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调整科学技术奖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再设立市级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的各类科学技术奖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振兴奖授予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对推动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