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推荐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侯选人和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直属机构;
(三)中央、省驻沈有关单位;
(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单位及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七条 被推荐奖励项目单位应当在本市注册,被推荐奖励项目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用实施1年以上,经过技术评价,并取得明显技术效果、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八条 被推荐奖励项目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应当明确项目完成单位的顺序,作为一个项目被推荐,不得重复推荐。
第十九条 同一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不同奖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推荐市科学技术奖:
(一)存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证的项目,尚未取得许可证的;
(三)已获得省级以上同一奖项奖励的;
(四)项目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项目,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表。被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项目的所在单位,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请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和证明材料。
第五章 评审、批准与授奖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接到推荐、申报材料后,应当对候选人和项目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经初评通过的,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通过初评的候选人和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获奖候选人和项目、奖励种类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示,征求各方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