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04年11月1日后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高速公路(不含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二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6.1994年9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之间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平原微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一般公路桥梁长度300米以上,改渡为桥的公路桥梁长度200米以上,公路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7.1994年8月31日前批准立项,但不符合当时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公路。
8.未经省政府批准在高速公路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主线上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
(二)对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立即纠正并停止违规行为。
1.收费公路项目边施工边通车收取通行费、未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收取通行费的,立即停止收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待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收费。
2.对公路收费站(点)加收或代收非公路收费项目,以及收费公路与非公路收费项目实行捆绑收费的,立即停止加收或代收,取消捆绑收费行为。
3.对擅自变更公路收费站(点)位置的,要限期更正;限期内未能更正的,责令停止收费。
4.对违规挤占、挪用以及超范围使用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的,要严格依法追缴,确保其全额用于偿还建设贷款和养护管理。追缴资金后,凡具备还清建设贷款条件的收费公路,立即停止收费。
(三)对下列《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实施收费或完成收费权转让,但站(点)间距或收费期限不符合《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制订实施方案进行规范,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1.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少于50公里的收费站(含实行年票制设置的次票收费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