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省政府依法批准实施收费,但收费期限不符合下列规定的收费公路: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5年。
3.经省政府依法批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年,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0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5年。
上述情况中,属于第1种的,能调整站点位置则调整,如不能调整则按照“站点同属一市撤销其一,站点分属两市各撤半边”的原则处理,使站(点)间距符合《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第2和第3种情况的要调整已批准的收费期限,使累计的收费期限总和符合《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规定。
(四)降低偏高的通行费收费标准。对通行费标准偏高、经营收益过高、社会反映集中的收费公路,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重新审核收费标准,报省政府审批调整。
(五)对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政府还贷公路改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经营管理的,立即纠正,实现属性归位。
(六)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实施检查或收费的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七)对我省出台的有关收费公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全面解决现行法规制度中明显不适应实际需要、前后规定不一致或不衔接、文件过期等问题,确保在2012年4月底前完成相关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或废除工作,同时提出修改完善相关行政法规的建议。
四、专项清理工作步骤
(一)全面部署阶段(2011年6月15日至7月5日)。
成立广东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协调小组,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订工作方案,组织召开全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专项清理各项工作。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7月6日至8月31日)。
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各地级以上市和省交通集团收费公路专项清理专门工作机构组织力量,全面清查和核实本地区截至2011年4月30日仍在运行的所有收费公路项目的里程规模、站点设置、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按要求填报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并同时提供批复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全面,数据准确、翔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