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平价商店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按照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业厅、省供销社等11个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粤价〔2011〕39号)的要求,依托现有的大型连锁超市、农贸市场、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军粮供应站等销售网络与农产品生产基地直供的农超对接、产销对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增加农民收入、稳定农副产品价格、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一)目标
1.2011年,我市首批建设15家农副产品平价商店。重点设在农副产品消费量较大的城市社区,以及交通相对便利、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城区布点建设,逐步推进城区覆盖。
2.到2013年基本形成覆盖城市社区的平价商店网络,稳定农副产品价格的作用充分发挥。同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平价商店准入、退出和扶持、补贴、运营的管理政策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通过合理规划布局、提供政策支持、加强价格引导和服务,扶持平价商店建设。
2.坚持产销对接。通过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蔬菜大棚建设,加强生产基地与平价商店对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生产和农副产品流通成本。以合同方式明确政府、平价商店的权力义务,确保规范运营、规范管理。
3.坚持企业运作。主要依托现有的大型连锁超市、农贸市场、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军粮供应站等销售网络平台建设平价商店,政府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4.坚持惠民利企。通过建设平价商店,促使企业积极履行稳价惠民的社会责任,同时支持此类企业做大做强。
三、加强政策扶持
1.做好规划,保障经营场所。充分考虑平价商店建设的需求,合理布局。平价商店主要安排在人流大、交通方便、设施较为完备的区域。一是利用大型连锁超市、农贸市场、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军粮供应站等销售网络平台;二是通过盘活政府现有闲置物业提供平价商店经营场所;三是结合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城市“三旧”改造,规划预留平价商店建设场地;四是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将平价商店作为其配套设施予以预留,具体建设规模在立项时加以明确。
2.税费优惠及补贴政策。一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和省地税局《关于调整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的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二是政府物业用于平价商店经营的,租金低于条件相当的其他经营场所的租金标准,在价格异常波动时期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平抑价格义务的,减免其租金;三是对平价商店的用电、用水实行与非普工业用电、居民用水同价政策。四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平价商店建设,以及当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时,实现保供稳价目标的平价商店,按照“先控后补”原则对差价给予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