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安全技术状况符合《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其中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还应当符合《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09)标准;
(二)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应当是在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10人、符合《校车标识》(GB24315-2009)标准的车辆,并喷涂统一的车身外观标识;非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应当是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学生);
(三)专用接送学生车辆使用年限在报废期限以内,非专用接送学生车辆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
(四)车长小于6米的接送学生车辆应为两厢车身,并且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应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
(五)按规定申领标牌,标牌的有效期与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相同,需要延续有效期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六)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驾乘人员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
(七)安装行驶安全监控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
严禁使用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或者拼(组)装车以及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辆接送学生。
第七条 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
(二)最近3年内未发生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三)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四)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八条 接送学生车辆标牌申领程序:
(一)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向被服务学校提出接送学生申请,经学校确认有接送学生车辆需求后,由学校和车辆所有人共同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并复核相关材料后,报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三)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车辆登记信息和驾驶人资质等情况,核定运营线路及停靠站点,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办理车身外观标识喷涂、核发标牌。
变更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被服务学校的,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