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药品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地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出现药品群体不良反应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地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者指挥部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件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应急预案启动后,地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地区辖区内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药品群体不良反应的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也可委托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有关部门组织药品不良事件的调查组,对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进行调查。

  4.3.1 地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地区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3.2 地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地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地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4 紧急处置

  4.4.1 紧急处置原则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发生后,发生事件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县市、跨领域、超出本行政区域,影响严重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紧急处置方案,由地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地区应急指挥部决定。

  4.5 响应终结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由地区行署应急办宣布应急结束,同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牵头负责,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给药品或医疗器械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2 后期评估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