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接受安全评价机构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费用等,或参加由安全评价机构支付费用的娱乐等活动的违纪行为。
(二)重点整治安全评价机构执业活动中的问题。
1.伪造、转让、租借资质或资格证书,或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问题。
2.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安全评价报告的违规问题。
3.安全评价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恶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的违规问题。
4.安全评价机构内部管理混乱,技术档案管理不规范,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未及时归档等问题。
5.从业人员素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技术装备不能满足安全评价专业技术服务需要等问题。
6.不执行《上海市安全评价行业指导性收费标准》,低价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违背本市评价机构自律公约等问题。
(三)重点构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长效机制。
1.严格执行并完善资质审批条件和程序。严格执行《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公示、公告制度,做到资质审批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任意降低标准和条件。研究完善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办法。
2. 建立健全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制度。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信息化建设,推进资质申报、审批、公示、查询等网上办理,以及安全评价报告有关信息的网上公开。进一步 完善现场评审专家随机抽选、专家评审和专业技术能力审查,从业行为规范与承诺,违法违规机构“黑名单”公开通报,以及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增减核销等制 度;建立安全评价机构工作质量评估、安全评价报告抽查与专家点评和安全评价机构分类监管等制度。积极构建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有效结合的长效机制,有力推动 安全评价专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3.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廉政建设。创新和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方式,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制定的“九条纪律”、“双五条规定”等有关要求,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并完善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廉政工作规章制度。
四、具体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