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环保防〔2011〕164号)
各区县环保局、建设交通委、公安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城管大队,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规范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重点区域是指内环线以内区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其他重点区域。重点区域由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办法所称一般区域是指除重点区域以外的本市其他行政区域。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市政、道路管线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案。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市政工程(含养护)、道路管线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的备案管理,具体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组织实施。区(县)建设交通委及其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市政工程(含养护)、道路管线工程夜间施工的日常备案和监管。
市环保局负责对本市重点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许可,委托相关区(县)环保局设立许可受理点。区(县)环保局负责所辖重点区域的夜间房屋类建筑施工许可的受理、现场核查及许可后的监管工作,以及一般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许可。
市拆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备案管理,区(县)拆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经环保部门许可后的房屋拆除工程夜间施工的日常备案。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地违反夜间施工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
第五条 (许可办理部门)
重点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以外,因特殊工序或特殊原因确需在夜间22时至次日早晨6时从事房屋类建筑施工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向市环保局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一般区域内,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按照《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在环保部门办理相关夜间施工许可手续后,到拆房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备案。
第六条 (可以申请夜间施工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下列特殊施工工序外,禁止建设工程从事夜间施工。
(一)不可中断的混凝土搅捣施工;
(二)关系安全质量的深基坑开挖(含渣土装运)施工;
(三)关系工程桩基质量的钻孔灌注桩钻孔施工(混凝土灌注除外);
(四)特殊情况下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
第七条 (许可天数要求)
在重点区域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两次获准的夜间施工之间应有24小时以上的间隔;同一施工工地夜间施工当月累计不得超过15天,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超过规定天数的,应当提交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在一般区域范围内,同一房屋类建筑施工工地的夜间施工天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夜间施工要求)
获准夜间施工许可的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一)获准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必须对机械或设备加设降噪措施;
(二)禁止采取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噪声的作业,装卸材料应确保轻卸轻放;
(三)实施拆除作业和建材、设备、工具、模具传运堆放,应使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运方式,禁止高空掷抛,禁止重摔重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