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
对妨碍、阻挠依法行使夜间施工监督管理的施工单位,环保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屡教不改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行为恶劣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降级或吊消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信访处理)
本市因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产生的信访及投诉,应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区(县)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处理和化解;因市政工程(含养护)、管线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案产生的信访及投诉,按照谁备案、谁管辖的原则,由市或区(县)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和化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此前其他相关夜间施工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2006年市建交委和市环保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的通知》(沪建设交联[2006]436号)文件,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终止执行。
附件:
1. 房屋建筑类工地夜间施工作业许可申请表
2. 市政、管线及轨道交通类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备案申请表
3. 房屋建筑类工程夜间施工作业现场核查内部流转单
4. 市政、管线及轨道交通类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备案意见书
5. 各区县房屋建筑类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办理窗口
6. 市政、管线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申请备案办理窗口
7.房屋建筑类工程允许夜间施工作业项目证明件
8.市政、管线及轨道交通工程允许夜间施工作业项目证明件
附件1:
房屋建筑类工地夜间施工作业许可申请表
工程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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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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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PS(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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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PS(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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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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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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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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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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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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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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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施工
工 艺
| □深基坑开挖
| 土石方量(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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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起止时间(月/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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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浇捣
| 浇捣量(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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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起止时间(月/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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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孔灌注桩
| 桩长(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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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起止时间(月/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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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特殊原因
| 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证明材料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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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设备:
| 环保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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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同意你单位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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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日夜间22:00至次日凌晨 时之间进行夜间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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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采取的防噪降噪措施:
| (2)同意施工作业内容及使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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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施工前1天,应将夜间施工内容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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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夜间施工的规定,加强管理,落实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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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措施,做到文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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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5)其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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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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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设备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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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周边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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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需要连续施工的证明材料:
| 审批部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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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连续施工需超过3天的技术报告
| 审批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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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四联。区环保局、区环境监察支队、区城管大队、申请单位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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