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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无锡市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3.探索建立农村金融银保合作机制。2011年,我省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试点农业保险基金支持“三农”贷款的银保合作模式,积极服务农村金融建设。为此,鼓励各地探索通过保险手段来化解农村信贷风险的有效途径,建立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

  (六)高度重视投保畜禽死亡后的无公害处理工作

  投保畜禽死亡后的无公害处理,对于保障食品安全、防止道德风险以及保护农村环境卫生意义重大,各地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开展好这项工作。无公害处理的费用从理赔费用中列支,其中,死亡猪、牛无公害处理费用不超过50元/头,其他畜禽按实际情况列支。

  (七)规范农业保险运作

  1.规范保险统一条款。为确保风险的统筹与分散,我市农业保险继续实行统一的条款、责任和费率,保险条款、责任和费率一经确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2.规范开展承保工作。基层组织在动员农户参保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农民参加保险,也不得将是否参加保险与政府对农民的各种补贴挂钩。禁止村组干部为辖内农户代垫、代交或以理赔款抵交农户应交保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能繁母猪投保档案,对于未配带防疫码耳标的能繁母猪一律不予承保。

  3.规范理赔操作流程。为确保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各地要坚持按保险条款和出险事实、责任理赔,对农业保险出险明细及理赔金额等重要情况必须以方便群众监督的方式张榜公布;要努力提高理赔工作效率,零散案件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内赔付。全面推广使用“一折通”或“一卡通”支付受灾农户理赔款,确保理赔款及时到户。各地财政部门应与承办保险公司共同建立能繁母猪理赔周转金制度,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防疫、防病工作,努力降低能繁母猪死亡率。

  4.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农业保险政府部分的保费资金及巨灾风险准备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部门要按照“专账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要求,健全财务核算账目,规范保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同时,不断充实巨灾风险准备金,努力增强我市农业保险抗风险能力。

  5.规范管理费的提取、管理和使用。管理费总额应控制在总保费的15%以内,专项用于农业保险宣传、培训、承保、理赔、服务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管理费具体计提和使用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农业保险试点政府保费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外金〔2008〕7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管理费使用和管理的通知》(苏财外金〔2010〕2号)执行。政府部分管理要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滚存使用”,不得与其他经费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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