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提升导游服务质量。贯彻落实《导游管理条例》,加强导游队伍管理和建设,提升导游服务水平。
1.规范从业行为。导游员须经旅行社及有资质的单位委派从事导游活动,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无故中止导游活动;遇到紧急情形时,应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并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后,及时调整接待计划并报旅行社。
2.倡导文明服务。导游员要持证上岗、着装整洁、礼貌待人、文明讲解、规范导游词;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3.加强岗位培训。要加大导游员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题培训和年审培训,强化诚信、文明和安全意识,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增强应对处理各种突发事件能力,不断提高导游员综合素质和导游队伍整体素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质量监管。
各级假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职能分工,建立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联动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推动旅游经营单位提升服务质量。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监管制度,加快建成覆盖全省、三级联动的旅游质监(执法)网;省旅游局要推动建立与相关兄弟省、市案件协查机制,及时解决涉及跨省调查取证的案件。
各级旅游、物价和工商部门要专项检查和集中治理强迫消费、零负团费、承包挂靠和参加自费项目、旅游广告等游客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查处一批经营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法违规、损害游客权益和行业声誉的旅行社,注销其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各级交通部门根据各地旅游发展实际,合理审批旅游车辆,严格旅游车辆的技术管理,督促旅游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所有旅游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
各级卫生部门要牵头强化景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卫生监督。
各级环保部门要牵头加强景区资源环境保护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