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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的通知


  三、健全宣传教育培训机制

  加大宣传贯彻《消防法》和公安部、教育部等《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第109号令)的力度,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村(居)委会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社会单位应加强职工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农业、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将消防知识纳入农民培训内容。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结合教育教学改革,设置消防安全专业,培养消防人才。严格落实电焊工、气焊工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进一步完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专业人员,消防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人员等特殊工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四、推进消防志愿者行动

  在现有消防志愿者组织建设和活动成效的基础上,依托各级共青团组织,完善省、市、县三级消防志愿者组织领导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做好消防志愿者招募、培训、注册和建队工作。“十二五”期间,力争实现每个县(市、区)注册消防志愿者的人数达到本地区常住适龄人口总量的3%以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市社区、建制村至少成立1支以上消防志愿者服务队。积极发挥消防志愿者人多、面广、层次丰富等优势,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消防志愿者活动,努力形成具有福建特色的消防志愿者服务品牌。

第五节 提升灭火及应急救援能力

  一、加快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2012年前,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省、市、县三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各地出台队伍管理、运行、保障等政策,明确部门职责。“十二五”期间,各地建立应急救援响应、指挥和社会联动机制,制定重特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实战性演练。各地将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公安部《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装备配备标准》配齐车辆和器材装备。建立警地联储联运的社会化救援物资保障机制,满足各类灾害处置需要。

  二、强化灭火救援攻坚组建设

  每个普通消防中队组建1个集灭火与抢险救援职能为一体的攻坚组,每个特勤消防中队组建不少于4人的灭火攻坚组、救援攻坚组、化学攻坚组各1个。攻坚组每年调整补充并由消防总队集中训练,提高火情侦察、梯次掩护、生命搜救、堵截控火、强攻灭火、关阀堵漏、抑爆排险等实战技能。按照《公安消防部队攻坚组装备配备标准(试行)》(公消〔2009〕362号),配齐灭火救援攻坚组器材装备。在全省攻坚组中挑选骨干,依托福州、厦门消防支队,组成总队级攻坚突击队,战时作为全省跨区域作战机动队。

  三、加强灭火救援专业队伍建设

  完善以福州、厦门特勤消防大队和战勤保障基地为中心的北、南两个协作区,以全省设区市特勤消防中队为基点的灭火救援体系。2011年,完成漳州、宁德、龙岩市的特勤中队建设,并通过国家验收。福州、厦门市的搜救犬队建设达标。2012年,完成莆田、南平市的特勤消防中队建设,力争纳入国家第四期特勤消防中队建设范畴。2013年,各设区市消防支队组建两支以上典型灾害事故处置专业队。2014年,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全国年度经济百强县建有特勤消防中队,其他县(市、区)公安消防中队建有特勤班。适时启动直升机消防救援中队建设规划、选址征地等工作。福州成立地铁灾害事故处置专业队。2015年,全省基本形成点多面广、机动高效、布局合理、区域联动的应急救援网络。各地要将消防战勤保障建设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2011年,泉州、三明市完成战勤保障大队建设任务。2015年前,省级建成战勤保障基地,漳州、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成立消防战勤保障大队。

  四、完善消防力量体系建设

  继续争取增加公安消防现役编制,缓解消防警力不足的压力。加强宁德三都澳、莆田兴化湾、湄洲湾、漳州古雷半岛等沿海城市重大临港工业区的大宗危险品生产、储运、使用等环节的港口消防力量、水上消防站建设。厦门2012年启动港口消防力量、水上消防站建设,2013年初步完成;福州2013年完成港口消防力量、水上消防站规划、选址,2014年启动建设,2015年初步完成,以适应海西发展的新需求和城乡建设的新变化。加快平潭综合实验区支队级消防机构建设,2013年前,成立消防支队指挥中心、特勤消防中队,建设消防教育培训基地,并根据城区拓展,适时做好水上消防中队、普通消防中队的规划选址和营房基建工作。鼓励、支持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政府、单位专职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消防与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适时征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聘用消防文员,促进消防力量的多元化增长。加强对单位专职消防队、民办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对在企业改制中面临生存危机的单位专职队因地制宜地进行公共化改造,壮大消防力量。

第四章 保障措施



  消防安全是一项基础性、社会性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调动各级组织、各类机构的职能作用和各个阶层、各个群体的支持作用,落实各项消防工作保障,群策群力,群防群治。

第一节 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一、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级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和领导干部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综治领导责任制和“平安福建”考评范畴。各级政府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督查、考评、奖惩机制,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检查督导,落实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实施。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及时协调解决灭火救援、消防队伍建设、消防经费投入、消防宣传教育、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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