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力推进集中供热和在用设备节能改造
(一) 积极推进区域性集中供热。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区域性综合规划,对于产业集聚、用户集中、符合联片供热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实施集中供热。有关部门在政策引导和行政审批工作中应加强配合,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在对新建、扩建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的规划审批中,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用热情况,确定是否把集中供热设施作为一项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列入建设内容。对现有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内锅炉相对较多、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园区管理部门应制订锅炉集中供热的具体规划和推进工作方案,并在2013年前完成集中供热改造。对于新建锅炉房等集中供热设施的,在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和地下空间的前提下,各盟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尽量满足其对用地的合理需求,投资主管部门应予以支持。要完善城市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集中供热的价格原则上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有条件的地区热价可由供求双方协商确定。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稳定供热,不得随意或故意停减产而影响用热单位的生产生活;如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停产的,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 加大在用设备节能改造和对违规淘汰设备依法取缔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在用锅炉等特种设备节能改造计划,确保在2013年前基本完成本地区高耗能工业锅炉节能改造任务并全面推进其他特种设备的节能改造工作。要着力推进节能潜力较大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和排烟温度高于280℃锅炉的改造工作,积极鼓励钢铁、石化、印染、水泥、玻璃等高耗能行业采用余热锅炉等余热回收利用装置,大力推广循环流化床燃烧、水煤浆燃烧、分层燃烧、热管传热、变频启动、冷凝水低温回收和能量反馈与变频等技术在节能改造工程中的应用,提高燃烧效率,增强传热效果,减少污染排放。要重点开展额定蒸发量1至35吨/时、采用层状燃烧方式且从未经过能效测试的锅炉和2000年前投入使用的换热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工作,能效测试工作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质监部门组织实施,由国家或自治区质监部门认可的能效测试机构承担测试;能效指标测试结果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使用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投诉、举报及奖励制度,严肃查处制造、安装、使用能效测试结果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且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到位和列入国家明令淘汰目录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并对违规淘汰设备依法予以取缔。
五、充分发挥使用单位节能减排的主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