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组织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九)重大律师维权案件;
(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决定;
(十一)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纪行为的处理决定;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遇有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一)制定律师工作发展规划;
(二)制定律师工作管理制度;
(三)律师办理敏感性、群体性、涉黑、涉外(含港澳台)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组织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审查工作;
(五)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转交的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决定;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决定;
(七)律师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八)重大律师维权案件;
(九)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十)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对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四十九条、第
五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立案查处前,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情况。
第三章 报告要求
第八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的要求,按照湖南省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就重大事项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后,对于依法应当办理批准、备案手续的,应当在报告后十五日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批准、备案手续。
第十条 律师协会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或者接到重大事项报告后二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报告。对重大事项报告后,需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答复或者批复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五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