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一步提高报备率、报备及时率和规范率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时限和格式要求以及《通知》的有关规定,将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报送审查机关备案,做到“有件必备”。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大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力度,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报备不及时、不规范问题。同时,要积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申请,及时予以答复,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全方位监督。出现违法文件的地区和部门要加强自查整改,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及时纠正违法文件,并将处理结果报自治区法制办。逾期不反馈处理结果或拒不纠正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直接予以撤销。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尽快清理2010年度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仍未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务于2011年6月底前报送备案。2010年制发2011年补报备案、经审查确认内容违法仍未纠正的规范性文件,制发部门务于2011年6月底前纠正,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自治区法制办。
(三) 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备案监督力度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在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同时,要通过专项检查、重点督查等形式,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力度。针对2010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自治区法制办将联合自治区监察厅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专项检查,对工作基础差、领导重视程度不够以及近年来出现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和有件不备、报备不及时、不规范问题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重点督查,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健全制度、创新方法,促进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充分发挥示范地区和示范点的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推动全区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工作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自治区示范地区及各盟市示范点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不断开拓思路、创新机制、大胆尝试,同时要注重成功经验的积累和推广,促进本地区工作的全面提高。自治区法制办和各盟市法制机构要加强对示范地区和盟市示范点的监督指导,使各示范点工作尽快达到《通知》确定的目标要求,通过加强示范点工作,进一步推进各地区工作的全面开展,以实现全区工作的整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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