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违法行为情形
| 处罚依据
| 自由裁量的
适用情形
| 处罚幅度
|
12
| 行业协会的行为
| 1.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2.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居奇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 不予处罚情节
| 不实施行政处罚
|
从轻处罚情节一
| 从轻处罚
| 罚款10万元以下
|
从轻处罚情节二
| 罚款10万元-20万元
|
没有从轻、从重情节
| 一般处罚
| 罚款20万元-30万元
|
从重处罚情节一
| 从重处罚
| 罚款30万元-40万元
|
从重处罚情节二
| 罚款40万元-50万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违法行为情形
| 处罚依据
| 自由裁量的
适用情形
| 处罚幅度
|
13
| 违反《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 1.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按照《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的;
3.转让、转借或者涂改《收费许可证》的;
4.无《收费许可证》或者使用失效、非法制作的《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5.不出示《收费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开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物价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将其收取的非款退还被收费单位或者个人,不能退还的,由物价部门予以没收,上缴财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二)(三)项违法行为的,可以吊销其《收费许可证》”
| 不予处罚情节
| 不实施行政处罚
|
从轻处罚情节一
| 从轻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并警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000元以下
|
从轻处罚情节二
|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000元-4000元
|
没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一般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4000元-6000元
|
从重处罚情节一
| 从重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6000元-8000元
|
从重处罚情节二
|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8000元-1万元,并可吊销《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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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格中每一档次罚款数额均包含本数,
2、表格中“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N倍”是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N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