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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产权单位可与承租家庭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

  (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

  (四)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

  (五)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

  (六)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等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解除租赁合同,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并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补交租金;骗租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政策性住房。

  第二十条 产权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补差租金或收回住房。

  第二十一条 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好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属于企业单位,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通知工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能同时享受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其他政策性住房,但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或自行购买市场上的其它住房。一旦购买属于自有产权或其它的住房后,原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在办理入住手续后1个月内退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今后国家发布的政策有抵触的,以国家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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