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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化工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本次专项整治,负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排查和监督不符合安全防护距离企业搬迁整治。
  (二)质检部门负责企业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和气瓶、槽罐车气体充装环节专项整治。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人员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专项整治。
  (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关闭停产、周边不符合安全防护距离企业搬迁整治。
  五、方法步骤
  (一)全面部署阶段(5月20日-6月15日)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监管部门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安排部署整治工作,对所监管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督导检查。各企业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制定专项整治方案。
  (二)企业自查自整阶段(6月16日-8月31日)
  企业对照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家有关文件及专项整治检查内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全面加强和改进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深入开展“反三违”、“抓三纪”活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本阶段工作完成后,企业向安监部门上报《专项整治自查自整工作报告》。
  (三)县级政府检查阶段(9月1日-30日)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仍然存在违法生产建设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停建。
  (四)省级督查总结阶段(10月1日-30日)
  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对我市开展专项整治情况督查,抽查一定比例企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制定专项整治方案,落实专项整治经费,认真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整,确保查隐患不留死角,抓整治不留情面,建机制不留空档,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按照“五到位”原则进行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制定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限时完成整改。停产企业不得以停代整,躲避专项整治。试生产企业要按照正常生产企业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整治。
  (二)严格检查,落实责任。专项整治过程中,有关部门要严格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属于应当关闭的一类企业,要依据相关标准实施关闭;属于应当停产整顿的二类企业,要采取停产措施;属于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三类企业,要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各级检查组要将检查结果书面反馈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责成当地人民政府督办;发现非法违法行为,依据管理权限及时移交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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