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绥中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1〕3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绥中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辽委办发〔2010〕33号)精神,根据我省现行省市财政管理体制政策,经省政府同意,对绥中县实行省直管县的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现行省市财政管理体制政策,对绥中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以确保葫芦岛市和绥中县(以下简称市县)既得利益为原则,在合理划分市县财政收支范围和体制基数的基础上,理顺市县收支范围和责任,并通过对绥中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促进市县两级政府积极推进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主要内容
对绥中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内容主要包括财政收支划分、体制基数核定和财政管理方式等方面。
(一)财政收支划分。
1.财政收入划分。
省及葫芦岛市财政收入范围继续按《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辽政发〔2010〕9号,以下简称《决定》)政策执行。葫芦岛市财政收入不再分享绥中县财政收入。
绥中县财政收入范围主要包括:县域内实现的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40%(不含按中央规定继续作为中央固定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和跨省计划单列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中央及中央待分配收入)、个人所得税40%、营业税、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其他税收收入全部作为县的固定收入,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各项非税收入及基金收入的征收管理权限由市全部下放到县管理,除按规定需上缴国家和省分成的非税收入和基金收入外,其余均作为县级收入范围,市级征收部门不再参与分成。
2.财政支出划分。
省及葫芦岛市支出范围继续按《决定》相关政策执行。绥中县支出范围为在其所辖县级范围内,比照《决定》规定的市级支出内容执行。
(二)核定体制基数及上解省财力比例。
1.核定市县体制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