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2006年至2010年市县间各项财政收支往来情况为基础,按照不挤不占、确保既得利益的原则,由省财政核定市县体制划转基数。核定体制基数内容包括:税收返还、体制补助、转移支付基数补助、体制上解、出口退税上解、专项上解基数以及资金往来和债权债务等相关基数。对核定的基数,由省财政通过年终省对市县结算办理,由市上解省,再由省财政对县给予相应补助。基数确定情况由省财政厅另行发文。
根据《决定》有关规定,绥中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后,继续执行上划中央两税返还系数从1∶0.2提高到1∶0.5的激励政策,相应增加的增量返还补助部分全部由省承担。另外,对绥中电厂上划中央两税(增值税75%和消费税100%)形成的税收返还,由省对绥中县的返还数额中予以扣减,并相应增加对葫芦岛市的返还数额;如绥中电厂上划中央两税比上年减少,则减少的税收返还数额相应由葫芦岛市承担。
2.核定上解省财力比例。
根据《决定》规定的原体制省级五项税种总额分成上解省财力比例的确定办法,按照省直管县后确定的市县财政收入范围,重新核定市县原体制省级五项税种总额分成上解省财力比例。具体比例由省财政厅核定。
对于葫芦岛市下划到绥中县的绥中电厂税收收入,包括绥中电厂增值税15%和企业所得税20%部分,在每年省市年终结算时,由绥中县按照当年实际入库数上解省,再由省按相应数额返还葫芦岛市。
(三)财政管理方式。
1.收入报解及资金调度。
市县国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有关规定,分别向中央和省报解库款。省财政直接确定市县的财政资金留解比例,并对市县调度资金。
2.转移支付。
省对市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进行计算、分配和资金调度;专项转移支付,由绥中县直接向省级财政等有关部门申请,由省财政直接下达绥中县;市级财政可通过省级财政继续对绥中县给予转移支付支持。
3.财政结算。
年终财政各项结算事项,由省财政直接与市县办理;市县间需办理的结算事项,均由省财政办理划转。
4.债务偿还。
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之前,绥中县举借债务的偿还责任主要由县承担,其连带责任原则上按已签订协议等正式文件执行。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之后,绥中县举借的国际金融组织借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和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等,由县财政直接向省财政承诺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由省财政直接对县进行结算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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