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企业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填表时间和填表企业盖章: 2011年 月 日 (盖章)
附件2:
省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管企业章程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充分发挥章程对公司组织机构的规范和约束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
《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管企业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批、备案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管企业包括: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
(二)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省国资委因受托行使股东部分权利而实际控制的公司(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 省管企业章程应当表达独资股东的意志或者全体股东的共同意志。
省管企业章程对股东(出资人代表)、股东会、董事、董事会、监事、监事会、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依法制定省管企业章程:
(一)设立新的省管企业;
(二)省管企业合并或者分立。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改省管企业章程:
(一)省管企业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二)省管企业发生变化,章程记载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三)省国资委或者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四)发生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省国资委制定和修改,或由省国资委授权董事会(或公司筹建办公室)制订章程草案或者修订稿草案、修正案草案后报省国资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