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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省管企业章程进行调查摸底的通知

  填表企业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填表时间和填表企业盖章: 2011年  月   日 (盖章)

  附件2:
省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管企业章程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充分发挥章程对公司组织机构的规范和约束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管企业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批、备案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管企业包括: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
  (二)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省国资委因受托行使股东部分权利而实际控制的公司(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 省管企业章程应当表达独资股东的意志或者全体股东的共同意志。
  省管企业章程对股东(出资人代表)、股东会、董事、董事会、监事、监事会、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依法制定省管企业章程:
  (一)设立新的省管企业;
  (二)省管企业合并或者分立。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改省管企业章程:
  (一)省管企业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二)省管企业发生变化,章程记载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三)省国资委或者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四)发生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省国资委制定和修改,或由省国资委授权董事会(或公司筹建办公室)制订章程草案或者修订稿草案、修正案草案后报省国资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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