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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出资来源真实合法,且由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五)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适合经营要求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
  (七)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五条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集团化经营,设立总分制的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贷款覆盖面。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变更事项,须经市金融办批准后方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注销、被撤销及依法履行清算程序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公司治理与合规经营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议事规则和工作流程,确保公司治理科学、运作高效。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完善内部组织体系,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和业务特点,设置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监督的职能部门,选聘具备资格的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规范发展。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较为完备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规范信贷管理流程,健全主要业务岗位间的监督制衡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稽核工作,防范风险。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各项小额贷款;
  (二)票据贴现;
  (三)贷款转让;
  (四)贷款项下的结算;
  (五)与小额贷款相关的咨询业务;
  (六)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在天津市注册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在天津市辖区外经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营运资金的主要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接受的捐赠资金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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