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该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第十一条 专利优秀奖评审标准:
(一)在评奖当年规定时间内已被授予专利权的有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二)该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三)该专利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较大作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年创利税或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得力,取得了良好成效;
(五)该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第十二条 专利创造贡献奖评审标准:
(一)在评奖当年规定时间内,申报单位以本市辖区地址连续两年专利申请总量或者发明专利申请量名列全市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其他类别申请人的前五名;
(二)申报单位专利工作成效突出,领导重视,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构健全,工作经费落实;
(三)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或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四)未实施过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第十三条 专利实施效益奖评审标准:
(一)申报单位实施专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二)专利项目的实施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对我市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通过专利实施解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节能降耗减排以及城市运行、管理和安全、交通拥堵等本地区社会经济中面临的现实疑难问题起到较大作用的;
(三)遵纪守法,无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等行为。
第十四条 符合《
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第
九、
十、
十一条申报条件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以下程序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