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省专利金奖或者优秀奖的获奖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配套奖当年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四)申报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明、在广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十九条 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流程如下:
(一)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汇总、分类、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送交专业评审组;
(二)专业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参评项目进行初步评审,提出拟获奖项目、奖励等次和获奖人选的意见,送交市知识产权局;
(三)市知识产权局汇总各专业评审组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核;
(四)评审委员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奖励等次和获奖人选的评审决议,拟获专利金奖的项目根据评审情况可以安排申报单位答辩或现场考察;
(五)评审决议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三十天;
(六)公示期结束后,市知识产权局将评奖结果报请市政府批准;
(七)市政府批准后,在相关媒体、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布评奖结果。
第二十条 市专利奖评审遵循如下规则:
(一)专业评审组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专家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专业评审组意见;
(二)对专业评审组评审中争议较大的拟奖项目,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到现场考察或组织答辩;
(三)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委员须达到或者超过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评审结果,拟奖项目应当获得参加评审的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多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有效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信地址以及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注明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及联系电话。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对评审决议有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