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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印发揭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的通知

  第四十九条 明确能源管理的原则、职责权限、办事程序。
  第五十条 建立能源管理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制度,建立健全用能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及能耗计量、统计工作制度,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五十二条 参照能耗定额标准和实际能耗统计结果,逐步制定和完善各类能耗定额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建立用能设施分类能耗统计或分项能耗统计制度。
  (一)可按照生活服务设施、行政办公设施等类别实施分类建筑物能耗计量。
  (二)全面、准确地统计水、电、燃油、耗材等能源消耗数据,并定期做能源使用分析。
  (三)能源管理人员应及时、积极、准确地记录能源消耗情况,建立能源消耗统计表。
  (四)应统一能耗统计数据的内容及格式,逐步实现数据采集记录的自动化、电子化系统建设,建立可靠性强、效率高、共享度高的能耗数据库。
  第五十四条 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系统)能耗统计制度、定期分析制度和公示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及时、真实、准确地公布各类能耗情况。
  第五十五条 开展能源统计工作,按时按质报送各类相关能耗统计报表、能耗分析报告。

第八章 合同能源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加强合同能源管理的宣传和教育,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第五十七条 委托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用能设备进行节能诊断、设计、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五十八条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应严格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
  第五十九条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的,节能项目申报时应提供有资质的节能审核机构提交的项目实施前后的用能状况审核报告,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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