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2011〕35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工程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
工程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工程建设,保障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和《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管线迁移、扩容、新建工程。
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上或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工业、有线电视、交通信号、公共监测监控等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在政府投资项目施工范围内的管线工程,应与政府投资项目同步实施,其设计与施工既要符合管线工程设计标准,又应满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四条 与政府投资项目同步实施的管线迁移、扩容、新建工程,应按规划路由敷设。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管线产权单位(代表)负责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予以协助,使其满足项目建设规划及建设工期要求。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移工程遵循“拆一还一”和“实物还建”原则。迁移按原标准、规模还建,对不能按原标准、规模还建的情况,按原功能还建。因新建、扩容、提高标准等所增加的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代表)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