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管线迁移概算审查应提交如下资料:
1.管线迁移设计图纸。图纸应符合相关设计文件编制的深度要求,明确迁移、扩容及新建管线、设备的性质、规格、具体位置、数量等,并应有管线产权单位(代表)的明确意见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2.管线迁移概算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管线产权单位(代表)应出具审查意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对管线迁移内容、规模、费用,以及是否纳入迁移范围、是否符合“拆一还一”原则等予以明确。
3.其他相关管线迁移、扩容及新建资料。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管线迁移预算审查应提交如下资料:
1.管线迁移工程批准建设文件、初步设计资料、经批复的概算文件。
2.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
3.管线产权单位(代表)出具的审查意见。
4.工程计量书,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材料的技术参数或性能描述、价格表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专业定额。
5.编制工程预算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管线产权单位(代表)作为管线迁移代建单位,管线产权单位(代表)也可委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统一实施,相关委托均应签订委托协议。政府投资项目范围内的管线沟槽开挖、回填、加固等施工作业原则上由管线产权单位(代表)委托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承担,其价格参照相应的中标单价计价。
第十四条 委托管线产权单位(代表)作为管线迁移代建单位的,相关工程设计、造价、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招标方式按照《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监理、造价单位应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产生并签订合同,中标单位需具备相关专业资质。设计、施工由管线产权单位(代表)招标产生并签订合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其设计、施工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管线迁移工程进度款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施工进度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其中委托管线产权单位(代表)作为管线迁移代建单位的,市财政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将管线迁移设计及施工费用支付给管线产权单位,再由管线产权单位支付给设计和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