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自检申报:煤炭经营企业按照全面检查的要求进行自检,于2010年1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经营所在地的煤炭经营资格监管部门。
(二)省辖市全面检查:各省辖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按照《办法》规定,于2010年2月28日前完成对煤炭经营企业全面检查的初审工作并上报省厅;
(三)省厅审查:采取交叉互查和现场抽查办法,于3月底前完成全部审查工作。
五、检查结果认定
全面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认定为合格的煤炭经营企业,应达到下列要求:
1、注册资金符合要求;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批发企业铁路货位在15个以上,零售企业储煤场地面积在3500平方米以上;
4、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
5、年煤炭销售量批发8万吨以上,零售1万吨以上;
6、全面检查各项申报材料完整、齐全;
7、无各种非法经营行为。
未能全面达到上述要求,但能达到上述1、3、4、5四项以上(含四项)要求的,认定为基本合格;达不到上述1、3、4、5四项中的任何一项要求的、一年内未经营煤炭和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后半年内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煤炭经营项目的,认定为不合格。
六、检查结果处理
(一)认定为合格的,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检查登记专用章”,准予继续持证经营;
(二)认定为基本合格的,责成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达到完全合格后,准予继续持证经营;
(三)认定为不合格的,依法取消煤炭经营资格、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
(四)在规定的全面检查时间内,未提交全面检查申报材料或拒绝监管部门依法检查监管的,视同检查不合格,依法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
(五)凡属资源整合关闭的矿井,相应吊销其煤炭经营资格证。
(六)对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经营范围内取消煤炭经营项目。
(七)在全面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非法煤炭经营活动,根据《
煤炭法》和《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